(2012)青法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世凤与青州伟昌服装有限公司、青州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凤,青州伟昌服装有限公司,青州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孙世凤。被执行人:青州伟昌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山。被执行人:青州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世凤与被执行人青州伟昌服装有限公司、青州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州伟昌服装有限公司及青州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已在其它案件中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高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