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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执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2012)穗天法执字第1900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韩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韩春文,梁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穗天法执字第1900号申请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委托代理人:盛彪,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被执行人:广州韩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被执行人:韩春文,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被执行人:梁慧琴,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略。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州韩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韩春文、梁慧琴支付代偿款2209094.91元、担保费90000元、违约金135569.96元(暂计至2012年4月15日)、律师费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79元。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于2012年4月17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4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韩春文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略)房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产已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院处理上述房产所得款项参与分配。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该院,并函告本案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上述房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穗天法执字第1900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