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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桂英与被执行人梁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桂英,梁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牛桂英,女,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庞维君,吉林市丰满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梁文忠,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万通公路养护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7月13向农村信用社下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