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楚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410号原告楚某某,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唐某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楚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