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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明瑞与陈明华、陈涛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瑞,陈明华,陈涛,陈明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陈明瑞。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明华。被告陈涛。被告陈明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瑞与被告陈明华、陈涛、陈明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瑞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