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祥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祥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祥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屈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祥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晚,被告人林祥玉酒后驾驶苏GDB2**桑塔纳轿车沿驿都大道由龙泉往成都方向行驶,20时50分,被告人林祥玉驾车经过驿都大道科干校站牌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后撞上道路左侧绿化带上的公交站牌和垃圾筒,造成公交站牌及垃圾桶受损。后被告人林祥玉驾车逃离现场。交警当晚将被告人林祥玉被抓获,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对其抽血备检。经检测,被告人林祥玉血液乙醇浓度为194.9mg/100ml。2012年7月9日,被告人林祥玉主动到区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祥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林祥玉血样提取登记表,(成)公(交)鉴(醇)字(2012)0107050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林祥玉的供述,证人刘光辉、周洪成的证言,林祥玉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龙公交认字(2012)第0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林祥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祥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祥玉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祥玉初次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祥玉危险驾驶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林祥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祥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