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王菊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1962年4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5年9月8日生。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45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47年6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533号武某某诉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王菊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武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