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刚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178号罪犯陈刚,于湖北省广水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