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刑初字第007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人,家住陕西省蒲城县,农民。2008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16日减刑释放。2012年5月31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江、武某(均另案处理)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陕A×××××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以被害人熊某的朋友兰小军与李江有债务纠纷为由,将被害人熊同锋带至本市雁塔区东三爻堡400号205室李江租住处。从7月25日至7月27日间,李江强迫熊某寻找其朋友兰小军,并让拜新建(已判决)武某看管熊某。2011年7月27日晚,熊同锋谎称兰小军在本市北山门口村的缘桥宾馆,将被告人李江、拜新建、武某带至该处,后熊某趁上楼寻找兰小军之际报警。同日,拜新建在缘桥宾馆楼下被抓获。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江主动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熊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江的供述��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及车辆信息;7、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领条;8、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江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江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1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喆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