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保奎,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郯执字第1453号罚款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1112365元。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闻振江
审判员 张 波
审判员 李林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郑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