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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453号

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保奎,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郯执字第1453号罚款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1112365元。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闻振江

审判员  张 波

审判员  李林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郑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