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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毛培、黄清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毛培,黄清华,寿光三六零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067-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被执行人毛培。被执行人黄清华。被执行人寿光三六零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毛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9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毛培名下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西街X号X号楼X号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毛培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西街X号X号楼X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