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外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MUSLIMKHAN与笪亚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MUSLIMKHAN,笪亚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80号原告:MUSLIMKHAN。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蒋海平。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吴小燕。被告:笪亚梅。本院在审理原告MUSLIMKHAN诉被告笪亚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USLIMKHAN撤回对被告笪亚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