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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外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MUSLIMKHAN与笪亚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MUSLIMKHAN,笪亚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80号原告:MUSLIMKHAN。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蒋海平。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吴小燕。被告:笪亚梅。本院在审理原告MUSLIMKHAN诉被告笪亚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USLIMKHAN撤回对被告笪亚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