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坪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耿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坪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1日,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塘洲镇江村路*号,身份证号码:3624261973********。委托代理人:曾正福,江西省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住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临江村*组。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武 强审 判 员 张红燕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力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