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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执民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南录娃与贾宝林、贾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录娃,贾宝林,贾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民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南录娃,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洪塬村。被执行人贾宝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窑底村。被执行人贾学敏,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窑底村。系贾宝林之女。本院在执行南录娃与贾宝林、贾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贾宝林、贾学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5日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