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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执民字第00273号

杨宝龙与令会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龙,令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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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民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杨宝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令会生���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公路总段4号楼。本院在执行杨宝龙与令会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令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杨宝龙损失1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1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督促本案已全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武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何振云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