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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61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市友邦油脂厂及曹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市友邦油脂广,曹世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16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常新元。委托代理人王析,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友邦油脂广。住所地西安市鱼斗路中段。诉讼代表人李宝缠。被告曹世敏。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西安市友邦油脂厂及曹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下属纪阳信用社与被告西安市友邦油脂厂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向被告发放贷款65000元,期限2年,被告西安市友邦油脂厂用其公司设备作为抵押。原告如约发放贷款后,被告西安市友邦油脂厂未按期还款。后被告曹世敏出具书面申请,承诺被告西安市友邦油脂厂的欠款由其承担。但经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2年8月31日共计42031.11元),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与原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西安市友邦油脂厂属于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亦无注册资金,无法对外承担责任,故该油脂厂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4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