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补某某与胡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620号原告补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补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补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补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补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跃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