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西平诉颜新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张西平,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周旺,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张西平诉颜新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58178.70元,且申请人张西平已全部领取58178.7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