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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