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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铭丰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铭丰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立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东莞市铭丰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小燕,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万辉,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东莞市铭丰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400052/22839758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东莞康佳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2月20日,到期日期:2012年8月1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铭丰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铭丰精密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刘 伟 英代理审判员 廖 泰 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