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阳,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阳持一把柴刀到刘某2家门口,在距离八九米远的地方将柴刀用力扔向刘某2家的铁门,致使刘某2家铁门损坏。2012年4月清明节前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刘阳来到同村五保户刘某3和家,刘某3和家没人,刘阳就踹门进入,持木棒将刘某3和家的电风扇砸坏,离开时刘阳将木棒扔到刘某3和家屋顶,致使屋顶的几块瓦片被砸碎。2012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阳以刘某4受刘某1指使想开车撞他为由,到陆河县新田镇横垅村委埔尾村刘氏祠堂质问在祠堂祭祀的刘某4,并手持柴刀砸坏祠堂的铁皮桌,威胁刘某4和另一名在场人员刘某5。随后,刘阳又来到被害人刘某1的小店门口,用拳头和板凳、竹棍殴打刘某1,致其鼻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2、刘某3和、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4、彭某、刘某5、曹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刘阳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三次,并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刘某1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阳辩称,其只用拳头而没用板凳、竹棍打刘某1,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阳持一把柴刀到刘某2家门口,在距离八九米远的地方将柴刀用力扔向刘某2家的铁门,致使刘某2家铁门损坏。2012年4月清明节前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刘阳来到同村五保户刘某3和家,刘某3和家没人,刘阳就踹门进入,持木棒将刘某3和家的电风扇砸坏,离开时刘阳将木棒扔到刘某3和家屋顶,致使屋顶的几块瓦片被砸碎。2012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阳以刘某4受刘展指使想开车撞他为由,到陆河县新田镇横垅村委埔尾村刘氏祠堂质问在祠堂祭祀的刘某4,并手持柴刀砸坏祠堂的铁皮桌,威胁刘某4和另一名在场人员刘某5。随后,刘阳又来到被害人刘某1的小店门口,用拳头和板凳、竹棍殴打刘某1,致其鼻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7月10日18时8分,刘聪妹报称,她是新田镇横陇村委埔尾村刘某1的妻子,其丈夫在埔尾村自家的小店门口,被同村的刘阳无故用拳头和板凳、竹棍殴打致鼻部等部位受伤。侦查表明,2012年4月4日(农历3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阳持柴刀无故砸坏刘某2家的铁门,致刘某2家的铁门损坏。2012年4月清明节前,犯罪嫌疑人刘阳到同村五保户刘某3和家,以刘某3和曾侮辱他为由,掷棍损坏刘某3和家屋顶的瓦盖、砸坏刘某3和家的电风扇。2012年7月1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阳手持柴刀到陆河县新田镇横陇村委埔尾村刘氏祠堂砸坏祠堂物品,并持刀威胁在祠堂祭祀的刘某4和刘某5。随后,刘阳又来到同村的刘某1的小店门口,用拳头的板凳、竹棍殴打刘某1,致其鼻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2012年7月11日,陆河县公安局新田派出所在刘阳家中将其抓获。2、被告人刘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阳的身份情况3、陆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阳物品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4证言:2012年7月10日下午5时许,我开着奇瑞QQ到埔尾刘氏祠堂,在埔尾下坡的地方碰到刘阳骑着一辆单车过来,要右转的时候他也骑车过来,当时大概距离有二三米远,我问他有没祠堂的钥匙,他说没有。我就开车调头回去问刘某1钥匙在谁处,他说在刘紫美处。我就去刘紫美家拿钥匙,然后去祠堂。在祠堂的时候,刘阳就抓我的衣领问我怎么拿车撞他,我说你是神经病啊,他就说他是神经病。接着他就把祠堂里的桌子给掀倒了,桌面上的东西都洒了一地。我当时也没跟他计较什么,就过去把桌子扶好。他看了没说什么就回去了,我也没理他,继续做我的事。过了一会,他拿着一把柴刀过来,拿刀威胁我和麻地村的一个老人刘严邦,还把刘严邦带到外面,用柴刀架在他头上。后又进祠堂拿刀砸祠堂的桌子和铁门。我拜完就走出去,刘阳也跟着我出去。我开车经过刘某1的小店,准备下车,就看到刘阳也骑着单车过来了。刘阳一到刘某1的小店就用拳头打刘某1,把刘某1的鼻子都打出血。接着还拿一张板凳砸刘某1的背部。我赶紧下车去抱刘阳走,后又被刘阳给挣脱,他又捡起一根竹棍要往刘某1身上打,但打到凉棚的立柱上。然后他就骑单车回去了。刘某1被打后鼻子、头部以及背部都有受伤。2、证人彭某(陆河县新田镇横陇村委干部)证言:2012年清明前的一天,刘某3和到我家向我说刘阳把他家的屋顶的、、片打破。我就跟刘某3和到他家查看,发现客厅上的屋顶被石头砸了一个洞,直径20CM左右。我就跟他说找个师傅给他修。接着他又向我说他家的风扇也被刘阳砸掉了,我说让村委会赔个给他,之后我就叫了村里的刘万崇师傅过去修理了刘某3和的屋顶。修屋顶的工钱和材料一共是140元,给了刘某3和40元,算是赔他的风扇钱。当时以为不是大事,没报案,风扇被告砸坏后被告刘某3和作废品卖了。刘阳平时游手好闲,经常在村里闹事,村民意见很大。3、证人刘某5的证言:2012年7月10日下午5时多,我到横陇埔尾村刘氏祠堂帮新田荷树凹村的刘文辉请神时,突然埔尾村的刘阳进入祠堂,气势汹汹地对刘文辉说,为什么欺负他,用车撞他,骂了一阵就走。过了一会,刘阳又回来骂刘文辉欺负他,并把祠堂的香案桌掀翻,砸一些东西才走。又过了几分钟,刘阳手持镰刀冲进来,我对他说不要这样出刘氏的洋相,他听后就抓住我的脖子,用镰刀架在上面,说他谁也不怕。刘文辉劝他后,刘阳把刀放下,就用镰刀砍香案桌,把桌子砍得到处是痕迹。见此情形,我们就回去,刚走到埔尾刘某1的小店面前时,我在车上看见刘阳又冲上去用拳头打刘某1,打了一会,刘阳拿起店里一张板凳去砸刘某1,不知道有没打中,然后又拿一根竹棍去砸店的东西,我当时害怕,就先走了。刘阳在祠堂闹事,我说了几句,他就拿刀威胁我,我看他精神挺正常的,主要是没钱就闹事。4、证人曹某的证言:2012年7月10日下午5时40分,我正在刘某1家小店坐,看到刘阳骑着单车过来,二话没说就用拳头打刘某1的鼻子,打了几下没看清。之后刘阳又拿起放在店外面的板凳来砸刘某1,刘某1躲了一下,但还是被砸到了后背。刘某4过来拉刘阳,但刘阳还并不罢休,又从外面拿着一根竹棍跑过来打,把竹棍打碎了才骑着单车回去。刘某1鼻子流了很多血,其他部位有无受伤就不清楚了。当时在场的还有刘阳的侄子刘某4。(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2陈述:刘某1是我弟弟。2012年7月10日17时多,我当时在家里,隔壁小店的人过来叫我说我弟弟刘某1被人打了。我就马上跑到我家斜对面我弟弟的小店。去到小店,看到我弟弟刘某1用手捂住鼻子,鼻子流了好多血出来。我们把他扶到椅子上,才知道我弟弟是被刘阳打伤的,当时刘阳已经走了。没一会,刘阳又走到附近的路边,指着小店,骂了几句又走了。我弟与刘阳没什么矛盾。刘阳在村里经常闹事,无故打人,很多人被打了不敢报警,怕刘阳报复。大概几年前,横陇村委上布村的刘帝增被刘阳用锯子锯伤,刘阳被派出所拘留了半个月。2012年农历三月十四日下午,我在家里客厅坐,忽然听到铁门一声巨响,一把柴刀在我家的铁门边上,没有看到人。我就拿柴刀到我弟刘某1那,这时刘阳的父亲刘俊高看到了,就说那把柴刀是他家的,被刘阳拿去了。我才知道是刘阳砸我家的铁门。后来,村委治保主任余久林得知此事后还过来问我有没事。我不知刘阳为什么要砸我家的门,他就是无故找理由来闹事。2、被害人刘某3和的陈述:我听说刘阳因打伤人被抓住了,才敢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2012年清明节前的某一天,早上8点多我去菜地做工回来,看到家里电风扇被砸坏掉在地上,地上还有一些石块。见此情形,我眼泪都掉下来了,旁边的群众向我说是刘阳砸的,我不敢说什么,怕他打我。第二天下午,我在家门口用沙子铺补门坪,刘阳又过来把我的锄头抢去,还要打我,我问他为什么要打我,刘阳说前几天从我家门口经过时,我脱裤子给他看。接着他用手大力推我一下,我就摔倒在门坪上,腰也撞在门坪的水泥坎上,眼镜也摔坏了。刘阳还用锄头柄打在我旁边上说,以我的身手学多五年就差不多,他就走了。我不敢报警,只好跟村干部说,村干部叫来工人帮修屋顶。刘阳故意说我脱裤子给他看,他平时就游手好闲,经常闹事,村民意见很大。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2年7月10日下午4点多钟,荷树凹的刘秋辉开着小车到我店来找我,问我有无祠堂大门的锁匙,我说没有。祠堂大门的锁匙在刘子美手里。然后,刘秋辉开车走了。过了20多分钟,刘秋辉的儿子来告诉我,说刚才刘姓祠堂里的摆放东西的桌子被刘阳乱弄倒在地上,叫我去祠堂对刘阳说一下,我知刘阳平时的为人,就没去说。又过了不久,刘阳就骑着自行车来到我店前,放下自行车就冲到我面前用拳头朝我面部打了一拳,当时我的鼻子就流鼻血了。我抱住刘阳,看到刘秋辉在附近,就叫他来帮忙,后来长凳被刘秋辉抢开,刘阳又从柴堆里拿到一根竹棍朝我打,我被打坐在地上,后来刘阳被刘秋辉推开,刘阳就骑车走了。我的面部鼻梁被打断,头部也被打出血,脚盘也被擦伤。我和刘阳没矛盾,他的老婆在我住院回来后,拿了900多元给我做医药费。(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陆河县公安局陆公(刑)勘[2012]12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横陇村委埔尾村。该村的祠堂上写有“刘氏宗祠”,补充现场勘查时,祠堂内的神台前放有一张红色长桌,桌面及其边缘上共有11处刀痕。祠堂南侧200米处是刘某1家,其家一楼是一间士多店,据事主称,刘阳是在店门前的小巷里打伤刘某1的。补充勘查时,在其小巷里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刘某1家西南侧50米处是刘某3和家,其家是一座老式瓦房。据刘某3和称,刘阳打破他家大厅屋顶及大门。现场勘查时,刘某3和家大厅屋顶已修补好,在大门门锁边缘上有破坏的痕迹。现场勘查于2012年8月1日10时00分开始,至2012年8月1日11时20分结束。现场勘查制作现场笔录一式两份,现场图一式两份。2、陆河县公安局(2012)公刑现照字第121号《刘阳寻衅滋事案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该相片经被告人刘阳庭审时确认无误。(五)鉴定结论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2]第212号《鉴定文书》,证实2012年7月10日对刘某1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检验所见伤者刘某1神志清楚,体查合作。鼻部见3.0×2.5cm挫伤,局部肿胀。左颞顶部见4.0×3.0cm皮下血肿,右胸部见3.5×0.4cm挫伤,左足第1趾外侧见0.5×0.3cm挫裂创,余未见异常。分析体表损伤为钝外力作用所形成;鼻外伤为左侧鼻骨远端、鼻中隔前部斜形骨折线,无明显移位。鉴定意见为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阳供述:大约在2012年的清明节后的一天中午,我吃完饭后,就带一把柴刀到刘某2家门口,在距离她家门口八九米的地方,将柴刀扔向她家铁门,然后我就骑自行车走了,柴刀也没捡回来。还有清明节前的一天早晨,我到刘某3和家找他,刘某3和没在家,我就用脚踢开他家的门。当时我手里拿一条木棍,看见八仙桌上放着一台风扇,我用木棍用力地打了一下,风扇那个框就给我打弯了。我没有破坏其他东西就离开他家。在离他家十几米远的地方,我将木棍扔向他家的屋顶,就走了。2012年7月10日下午,我在家里洗完澡准备去我爸家吃饭的时候,我的侄子刘辉来找我要祠堂的钥匙,我已很久没保管祠堂的钥匙,就叫他去找老村长刘某1。当时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一个黄麻地村人刘某5。我侄子听我说后就去找刘某1。过了一会,我就骑自行车去我爸家吃饭,在经过刘锡球家门口时,刘辉就开着一辆青色的小车过来,差一点撞到我,我被吓了一跳。我去到我爸家,饭还没煮好,想起刚才的事,越想越生气,我叫刘辉向刘某1拿钥匙,是不是刘某1有意见叫刘辉故意来撞我。于是我就骑自行车回到我家,我家就在祠堂隔壁。我进祠堂问刘辉是不是刘某1叫他来撞我,他没说话,就老是点头,我看他这样子就更生气。于是就回家里拿了一把柴刀,用刀背将祠堂里的铁皮桌子砸了几下,把桌子掀翻。刘某5有过来阻止叫我不要这样,我当时右手里拿着刀,就用左手推他一下,他就往后退,脚被祠堂门坎跘倒,摔倒在祠堂门外了。后来刘辉插香拜好祠堂就开着车载刘某5走了。我将柴刀放在家里,骑着自行车跟着他的车走。到了刘某1家的小店面前时,刘辉停下车叫刘某1过来,我也放下单车,当时刘某1很急地走过来,我以为他要打我,就拿起一张板凳要砸他,但是被他抱住了。然后他叫刘辉抱住我,并叫他二哥刘某2过来打我。他自己也往我胸口打了两拳,刘辉见我被打就放开手。我就挥拳打向刘某1,刚好打到他的鼻子,他的鼻子流了好多血。然后他走到他家门口,我以为他要拿锄头来打我,就跑到他屋后,拿了一根柴棒,准备跟他打。但后来见他没拿什么东西,我就把柴棒扔了,骑着单车回家换衣服和洗衣服,衣服上有刘某1的血迹。板凳是木头做的,有一米长,十五公分宽,厚度有五公分,就是农村以前八仙桌的那种长板凳。我是因为家庭原因,心情不好,比较冲动,才会做这些事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阳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三次,并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刘某1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武志
审 判 员 陈永凡
人民陪审员 叶东晓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