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红英与伍随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25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英,伍随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25号原告刘红英。被告伍随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英与被告伍随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