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峰与廖海见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廖海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高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廖海见(廖海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廖海见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海见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4月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海见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海见的银行存款420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