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增诉被告刘爱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刘爱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李增,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刘爱平,男,现年33岁,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诉被告刘爱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增负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