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姗姗与邱春雷、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姗姗,邱春雷,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58号原告:邓姗姗(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504093846),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邱春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4253414),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杨秀英(公民身份号码:513931197108165344),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姗姗诉被告邱春雷、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姗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姗姗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