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10-7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06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赢家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赢家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10-739号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苗晨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偼灵,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吴秀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深圳市大赢家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垂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赢家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十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秀莲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XX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单位,大洋网作为原告经营的网站,经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授权,享有广州日报自有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所经营的网站大赢家财富网(http://www.788111.com)发布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包括:(710号案件)《二季度股市活跃估值压力加大》、(711号案件)《中小股盘盛宴落幕》、(712号案件)《2860点:大盘面临短线压力位》、(713号案件)《多数基金对后市保持乐观》、(714号案件)《基金“尝鲜”或只说不动》、(715号案件)《大幅下跌后反弹最适合定投》、(716号案件)《A股估值分布接近6000点》、(717号案件)《追究“老鼠仓”经理刑事责任》、(718号案件)《牛市基金分红竟然不敌熊市》、(719号案件)《偏股基金仓位接近牛市水平》、(720号案件)《基金多“明星”少“恒星”》、(721号案件)《振荡市关注次新基金》、(722号案件)《跌市也有“基”会以高折价买入封基到期收益或超5年定存》、(723号案件)《做强资本市场不能靠限售股》、(724号案件)《指基陆续发行400亿资金待命》、(725号案件)《一“基”两价套利可赚差价》、(726号案件)《3000点上基金持续调仓》、(727号案件)《大盘短期内难上3400》、(728号案件)《向巴菲特学习投资指数基金》、(729号案件)《发行一年亏足一年还要套几年》、(730号案件)《基金增仓“做高”市值有后患》、(731号案件)《手握“重金”基金经理缘何不作为?》、(732号案件)《四季度基金亏损环比降48%》、(733号案件)《节后基金发行有望兴起“分红潮”》、(734号案件)《债基又称“避风港”?》、(735号案件)《本周债券基金几乎全线尽绿》、(736号案件)《ETF长持短炒两相宜》、(737号案件)《A股估值凸显泡沫特征》、(738号案件)《“迷你”基金公司规模平均减三成》、(739号案件)《散户机构高唱A股跨年度行情》,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大赢家财富网》的首页刊登一个月的道歉声明;二、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每案合计1万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当庭辩称,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函件后,及时删除了转载的文章,并积极与原告及广州日报社联系。但因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三、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财产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于法无据;四、根据涉案作品类型、国家稿酬支付标准及本案情形,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过高,制止侵权的支出也没有必要。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710号案件)《二季度股市活跃估值压力加大》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Ⅱ4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241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6月4日;(711号案件)《中小股盘盛宴落幕》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Ⅱ4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680字,刊载时间为2010年9月8日;(712号案件)《2860点:大盘面临短线压力位》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14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658字,刊载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713号案件)《多数基金对后市保持乐观》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Ⅱ4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871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9月21日;(714号案件)《基金“尝鲜”或只说不动》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15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984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9月26日;(715号案件)《大幅下跌后反弹最适合定投》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26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984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3月4日;(716号案件)《A股估值分布接近6000点》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Ⅱ4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496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7月29日;(717号案件)《追究“老鼠仓”经理刑事责任》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Ⅱ2版,文章署名“文/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571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9月7日;(718号案件)《牛市基金分红竟然不敌熊市》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Ⅱ2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980字,刊载时间为2010年1月8日;(719号案件)原告《偏股基金仓位接近牛市水平》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22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764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4月14日;(720号案件)《基金多“明星”少“恒星”》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Ⅲ2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962字,刊载时间为2010年4月2日;(721号案件)《振荡市关注次新基金》一文刊于《广州日报》第AⅢ2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872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8月7日;(722号案件)《跌市也有“基”会以高折价买入封基到期收益或超5年定存》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Ⅱ3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498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10月14日;(723号案件)《做强资本市场不能靠限售股》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19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628字,刊载时间为2008年11月24日;(724号案件)《指基陆续发行400亿资金待命》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16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607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11月28日;(725号案件)《一“基”两价套利可赚差价》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Ⅲ3版,文章署名“文/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031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9月11日;(726号案件)《3000点上基金持续调仓》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Ⅱ4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801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7月13日;(727号案件)《大盘短期内难上3400》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Ⅱ4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280字,刊载时间为2010年4月22日;(728号案件)《向巴菲特学习投资指数基金》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Ⅱ3版,文章署名“文/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806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10月13日;(729号案件)《发行一年亏足一年还要套几年》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15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2419字,刊载时间为2008年9月13日;(730号案件)《基金增仓“做高”市值有后患》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29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465字,刊载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731号案件)《手握“重金”基金经理缘何不作为?》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16版,文章署名“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747字,刊载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732号案件)《四季度基金亏损环比降48%》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16版,文章署名“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490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1月24日;(733号案件)《节后基金发行有望兴起“分红潮”》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29版,文章署名“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356字,刊载时间为2008年9月25日;(734号案件)《债基又称“避风港”?》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Ⅱ3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118,刊载时间为2009年9月3日;(735号案件)《本周债券基金几乎全线尽绿》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16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501字,刊载时间为2008年11月22日;(736号案件)《ETF长持短炒两相宜》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37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094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4月24日;(737号案件)《A股估值凸显泡沫特征》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Ⅲ6版,文章署名“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284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7月3日;(738号案件)《“迷你”基金公司规模平均减三成》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25版,文章署名“文/表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287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1月14日;(739号案件)《散户机构高唱A股跨年度行情》一文刊载于《广州日报》第AⅡ2版,文章署名“文/记者吴倩”,该篇文章全文共计1254字,刊载时间为2009年11月11日。2012年1月1日,吴倩与广州日报社签订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约定:吴倩(乙方)于2003年8月1日入职广州日报社(甲方),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职责内容为采写、编辑作品,其在职期间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职责所创作的作品均为职务作品;由甲方组织、主持和策划,乙方代表甲方意志创作,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作品也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乙方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益由甲方享有,甲方按自身薪酬制度向乙方付酬。广州日报社向原告出具《授权书》,确认原告系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单位,并授权原告独家享有该社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社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0)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16700号公证书记载:2010年10月14日,该公证处经原告申请进行网页保全,过程如下:1、打开搜索网站百度搜索页面,在搜索结果栏键入“百度高级搜索”并点击“百度一下”;2、点击该页面“高级搜索”,打开该页面,在搜索结果栏键入“来源:广州日报”,在站内搜索栏键入“788111.com”并点击“百度一下”;3、对显示的搜索结果网页进行浏览,把搜索结果的相关链接进行下载并保存,公证人员对所保存的网页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公证书所附光盘“大赢家财富网”文件显示被告网站上刊载了以下文章:(710号案件)《2季度股市活跃估值压力加大3成基金近满仓》,转载时间为2009年6月4日,文件编号为0000035335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二季度股市活跃估值压力加大》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和图片;(711号案件)《传闻称基金被禁炒中小板和创业板》,转载时间为2010年9月8日,文件编号为0000102508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中小股盘盛宴落幕》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12号案件)《公募基金或回补蓝筹股三主线布局新蓝筹》,转载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文件编号为0000075619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2860点:大盘面临短线压力位》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图片;(713号案件)《多数基金对后市乐观增减仓数据表明分歧加大》,转载时间为2009年9月21日,文件编号为0000063300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多数基金对后市保持乐观》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和图片;(714号案件)《基金“尝鲜”创业板或只说不动》,转载时间为2009年9月27日,文件编号为0000063571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基金“尝鲜”或只说不动》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15号案件)《大幅下跌后反弹最适合基金定投》,转载时间为2009年3月11日,文件编号为0000046001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大幅下跌后反弹最适合定投》内容基本一直在,但标题有修改,且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716号案件)《A股100-150倍市盈率个股113只》,转载时间为2009年7月29日,文件编号为0000008315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A股估值分布接近6000点》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17号案件)《证监会通报深圳“老鼠仓”案结果》,转载时间为2009年10月7日,文件编号为0000390305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追究“老鼠仓”经理刑事责任》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18号案件)《牛市分红竟然不敌熊市近60只股基成立以来从未分红》,转载时间为2010年1月8日,文件编号为0000068474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牛市基金分红竟然不敌熊市》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19号案件)《偏股基金仓位接近牛市水平》,转载时间为2009年4月15日,文件编号为0000051406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偏股基金仓位接近牛市水平》题目和内容基本一致;(720号案件)《10只明星基金一季度排名:银华核心优选跌百位(名)》,转载时间为2010年4月2日,文件编号为0000071154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基金多“明星”少“恒星”》题目不同,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后半部分“新华社电”之后的内容,但其余文字内容基本一致;(721号案件)《多只次新基金排名前列关注低位建仓次新基金》,转载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文件编号为0000061233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振荡市关注次新基金》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722号案件)《高折价买入封基到期收益或超5年定存》,转载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文件编号为0000064224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跌市也有“基”会以高折价买入封基到期收益或超5年定存》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且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723号案件)《华生:做强资本市场不能靠限售股》,转载时间为2008年11月24日,文件编号为0000005669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做强资本市场不能靠限售股》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24号案件)《指基陆续发行400亿资金待命股市输血效应明显》,转载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文件编号为0000043998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指基陆续发行400亿资金待命》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25号案件)《投资LOF基金一只基金两个价格套利可赚差价》,转载时间为2009年9月11日,文件编号为0000062779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投资LOF基金一只基金两个价格套利可赚差价》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26号案件)《3000点上基金持续调仓》,转载时间为2009年7月13日,文件编号为0000064164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3000点上基金持续调仓》标题相同,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但其他文字内容基本一致;(727号案件)《投资股指期货不宜过夜》,转载时间为2010年4月23日,文件编号为0000001184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大盘短期内难上3400》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28号案件)《向巴菲特学习投资指数基金》,转载时间为2009年10月13日,文件编号为0000064113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向巴菲特学习投资指数基金》标题和文字内容相同,但没有使用原告文章图片;(729号案件)《股票型QDⅡ发行一年9基金亏损持有人亏损400亿》。转载时间为2008年9月13日,文件编号为0000017348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发行一年亏足一年还要套几年》标题不同,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但其他文字内容基本一致;(730号案件)《基金增仓“做高”市值或损害投资者利益》,转载时间为2009年2月9日,文件编号为0000037884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基金增仓“做高”市值有后患》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31号案件)《手握“重金”基金经理缘何不作为?》,转载时间为2008年11月19日,文件编号为0000028298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手握“重金”基金经理缘何不作为?》标题和内容基本一致;(732号案件)《去年四季度基金亏损环比降48%》,转载时间为2009年3月11日,文件编号为0000042549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四季度基金亏损环比降48%》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33号案件)《基金发行配合“分红新政”节后有望兴起“分红潮”》,转载时间为2008年11月19日,文件编号为0000025477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节后基金发行有望兴起“分红潮”》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34号案件)《四因素短期利好债市债基又成避风港?》,转载时间为2009年9月3日,文件编号为0000062388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债基又称“避风港”?》标题不同,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但其他文字内容基本一致;(735号案件)《本周债券基金几乎全线尽绿》,转载时间为2008年11月22日,文件编号为0000004441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本周债券基金几乎全线尽绿》标题和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但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736号案件)《“小散”们理财锦囊:ETF长持短炒两相宜》,刊载时间为2009年4月24日,文件编号为0000013807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ETF长持短炒两相宜》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且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737号案件)《基金三季报策略报告:A股估值凸显泡沫特征》,刊载时间为2009年7月3日,0000059310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A股估值凸显泡沫特征》内容基本一致,但标题有修改;(738号案件)《“迷你”基金公司规模平均减三成》,转载时间为2009年3月11日,文件编号为0000041482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迷你”基金公司规模平均减三成》标题和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但没有使用原告文章表格;(739号案件)《散户机构高唱A股跨年度行情》,转载时间为2009年11月11日,文件编号为0000095682s。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散户机构高唱A股跨年度行情》标题和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但没有使用原告文章图片。2011年6月9日,原告向大赢家财富网发出《维权函》,要求大赢家财富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经查询,涉案网站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1800元的发票、交通费和餐费发票532元的发票,用以证明其为起诉被告三十宗案件支出的合理开支。以上事实,有《广州日报》、公证书、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授权书、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文字作品刊载于《广州日报》时署名为“记者吴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吴倩系上述文字作品之作者。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上述文章完成于吴倩任职于广州日报社期间,根据上述文章的内容以及发表时吴倩系以记者身份署名的事实,上述文章应属于吴倩在职期间为完成广州日报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吴倩与广州日报社已明确约定吴倩所创作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所有著作权益由广州日报社享有。因此,广州日报社享有涉案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经广州日报社授权,依法独家享有涉案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起诉。被告辩称原告非诉讼适格主体,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并注明其来源于广州日报,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系转载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三十宗案件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大赢家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1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三十案合计1500元(均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