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德中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与德州市晶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宁津县龙飞木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德州市晶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宁津县龙飞木业有限公司,孟召利,刘廷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德中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被执行人:德州市晶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津县龙飞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召利。被执行人:刘廷芝。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中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宁津县龙飞木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5962,证号:宁津国用(2005)字第198号,面积:30750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让、抵押、租赁等。二、查封期限为: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趱超执行员 谭化忠执行员 李战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