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881-1号
原告:烟台市泓洋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94号。
负责人:林玉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潘春刚,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昇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东厅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本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衣利,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泓洋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烟台昇运运业有限公司、被告衣利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昇运运业有限公司或被告衣利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韦倚南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188-54号内7号、建筑面积为65.99平方米、烟房权证芝集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泓洋汽车修理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昇运运业有限公司或被告衣利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岱松
审 判 员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