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初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管老人及子女,对原告更是不闻不问,双方没有一点感情,并分居有8年多,现感情彻底破裂,如同陌路人,没有家的温暖,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原告2011年4月向灞桥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劝导撤诉,几个月来,原、被告双方关系仍未好转,故再次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但与其谈话时,周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想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2年15日登记结婚,1986年11月育一子高某甲,现在美国留学,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引起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劝导后撤诉,嗣后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原告于2011年11月左右搬至其父母处居住,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元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询问其对原告诉请,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多次调解未果。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购得单位住房一套,产权在原告名下,原告表示房屋所有权及室内财产均给被告,还愿给被告每月500元半年生活补助。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然是共同生活多年,但因家庭矛盾引起夫妻关系不睦,原告2011年4月起诉后又撤诉,继而搬至其父母家居住,夫妻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本院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二、现位于西安市电力技工学校家属院1号楼2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产权及室内夫妻财产均归周某某所有,因该房屋办理个人房产证的费用由周某某承担。三、高某某自2012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每月给付周某某困难补助金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若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