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左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左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左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胜春,吉林市昌邑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于志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左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2004)吉丰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04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工商局以吉市工商丰处字(2004)第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营业执照,现无法查询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组织机构、资产情况,实属名存实亡,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左建有权依法申请其破产。鉴于被执行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4)吉丰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