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行审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施书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瑞行审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法��代表人包振明。被执行人施书木。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瑞环罚字(20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施书木(熔炼加工点业主)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停止生产以及交纳罚款24000元的义务。2012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罚款处罚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停止生产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瑞环罚字(20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助理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