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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民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林大鹤、林斌与王振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鹤,林斌,王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林大鹤,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住海曙区。申请执行人林斌,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海曙区。被执行人王振威,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大鹤;林斌与被执行人王振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大鹤;林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林大鹤;林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3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