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3451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赵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吕志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