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程某,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