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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稷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薛吕俊与申请执行人文新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稷执字第218号薛吕俊:你与申请执行人文新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稷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新斐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六条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文新斐借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执行费2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