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薛吕俊与申请执行人文新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2)稷执字第218号薛吕俊:你与申请执行人文新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稷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新斐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六条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文新斐借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执行费2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