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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执字第0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陶会翠、杨佳世宁等与章昌全、朱利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会翠,杨佳世宁,杨永康,周必秀,章昌全,朱利芳,周浩,杨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339-1号申请执行人:陶会翠,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申请执行人:杨佳世宁,男,200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陶会翠,系杨佳世宁的母亲。申请执行人:杨永康,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必秀,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章昌全,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朱利芳,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周浩,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朱利芳,系周浩的母亲。被执行人:杨泽兰,女,194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和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昌全的银行存款5174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