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田建伶,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兴旺寨乡美城寺村。被告周旺,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伶诉被告周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建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建伶负担。
审判员 吴海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