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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11号

陈卫忠与谢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11号原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伟求,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18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风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