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柯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柯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柯某承担。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冯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