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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民一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平与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徐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00998号原告:孙平,女,汉族,1947年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涛,男,汉族,1996年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诉被告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晓枫审 判 员  王肖铜代理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