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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2190号原告程某某,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