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姚发军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发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72号罪犯姚发军,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O08年12月18日作出(2O08)二中刑终字第2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发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1曰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6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获得积极1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姚发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发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