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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余岳军与樊明明、西安德康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岳军,樊明明,西安德康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余岳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委托代理人王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明明(曾用名樊明),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德康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霞、刘耀秀,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岳军与被告樊明明、西安德康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岳军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岳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