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方土禄与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开化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土禄,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开化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民重字第2号原告:方土禄。委托代理人:方立军。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开化项目部。本院受理原告方土禄与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建设集团)、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开化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大建设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纠纷虽然与承建开化县交警大队指挥楼及相关附属工程有关,但原告诉请的支付工程款及返还多收管理费之诉请,实质上系依据原告与被告广大建设集团的分支机构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而主张;且原告在原审起诉时所列的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开化项目部,实际上在原审起诉时已经撤销,原告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也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项目部的起诉,有虚列被告之嫌。本院认为,对合同纠纷提起的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并非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被告广大建设集团的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佳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人民陪审员 郑土水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