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徐友成。被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虞云新,总经理。
原告徐友成诉被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徐友成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友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