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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