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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8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与吴红霞、龚彩花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吴红霞,龚彩花,黄芝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84-2号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显武,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吴红霞,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义乌市国际商贸G3-17869A号商位业主。被告:龚彩花,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义乌市国际商贸G3-17869B号商位业主。被告:黄芝美,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霞、龚彩花、黄芝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