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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申请执行人王治利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利,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628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利,男。委托代理人张广民、郭振全。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治利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治利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还款,申请人王治利于2012年10月19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