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叶翠爱与安徽池州市迈迪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翠爱,安徽池州市迈迪服装有限公司,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叶翠爱,女,1976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迈迪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海,男,1969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翠爱与安徽池州市迈迪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安徽池州市迈迪服装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海系该公司股东,出资比例80%,现该公司未清算债权债务关系注销了公司,其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海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叶翠爱清偿债务6170.0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曹 锋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