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刘军航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刘军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440-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被执行人刘军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荣行执字第138号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军航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支行62×××13帐户内存款150107.2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4月23日止,共计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德良 微信公众号“”